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 2)。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 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 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 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 5 个工作日, 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 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 1 个工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 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 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附件 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实施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10 日前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报告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工程实施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安全员现场巡查、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 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 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8)。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
第二十九条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中需要进行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基坑工程监测。建设单位选择的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及验收表(附件 9)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险情发生后的工程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开工申报);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工程实际存在);
(三)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整档案应包括:
1. 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图纸和计算书);
2. 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4. 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5. 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6.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
7.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8. 论证专家组的现场技术服务记录材料;
9. 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10. 第三方监测记录;
11. 验收记录;
12. 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13. 建设、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施工 单位回复记录;
14. 行政处罚书、通报、抽查记录单、隐患整改单、(局部) 停工整改单等及施工单位回复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成档案应包括:
1.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2. 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
3. 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5. 下发给施工单位的监理文书、回复记录和复查记录;
6.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监理单位回复记录;
7. 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记录(监理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 监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 的单位或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可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 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 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1. 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或不在现场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
2. 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及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的;
3.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每月 10 日前未在“省安全管理系统”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 10),作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6.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7.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交底记录
8.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
9.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
10. 危大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 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 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 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 2 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七)冻结法工程。
(八) 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市政排水新 老管线拆封碰接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 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 程。
附件 2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 3m 至 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 350mm 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 0.45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同附件 1),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 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 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四)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六)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 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 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的移动操作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 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 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 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经鉴定为 D 级危房且高度超过 10m 或单体面积超过5000m2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六)冻结法工程。
(七)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
分部分项工程 |
内 容 |
预计实施时间 | |
一、基坑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三、起重吊装及起 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施工现场 2 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 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 | □ 搭设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高处作业吊篮 □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异型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 他 | □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人工挖孔桩工程。 □ 水下作业工程。 □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冻结法工程。 □ 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 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 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市政排水新老管线拆封碰接工程)。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 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
分部分项工程 | 内 容 | 预计实施时间 |
一、深基坑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 3m 至 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 地下管线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 撑体系 |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 350mm 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 0.45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装及起 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 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 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 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 |
四、脚手架 工 程 | □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 |
式脚手架工程。 □ 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的移动操作平台架工程。 □ 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 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 作业吊篮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经鉴定为 D 级危房且高度超过 10m 或单体面积超过 5000m2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六、其 他 | □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水下作业工程。 □ 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冻结法工程。 □ 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 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勘察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本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危大工程范围的 “□”内打上“√”并填写预计实施时间;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实际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附件 4-1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论证会)
本 人 ( 姓 名 )是 (企业名称)的技术负责人,因 情况(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关于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特委托 (姓名)、职称 、职务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专家论证会, 行使我的各项权利,履行我的职责。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 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附件:情况说明书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2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验收)
本人 (姓名)是 (企业名称)的技术负责人,因 情况(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关于 (危大工程名称)的验收,特委托 (姓名)、职称 、专业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验收,行使我的各项权利, 履行我的职责。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和报告 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附件:情况说明书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时 间 | 地 点 | |||||||
论证内容 | ||||||||
建设单位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签名 | 联系方式 | |||
监理单位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 | 签名 | 联系方式 | |||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 | 签名 | 联系方式 | |||
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其他单位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 | 签名 | 联系方式 | |||
注:1.施工单位参加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2.监理单位参加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3.建设单位参加人员:项目负责人;4.其他参加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附件 6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
方案名称 | ||||||
施工单位 | |||||||
专项施工方案简述 |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 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 应急处置措施;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 ||||||
专家论证意见 | 论证结论: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建议修改意见: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日期: 年 月 日 | ||||||
论证专家签字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业 | 签字 | ||
修改后组长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注:专家论证意见应明确方案是否通过,存在的缺陷和处理建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可另行附页。
附件 7-1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分部分项工程: |
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
接受交底人签字: |
注:交底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接受交底人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本交底一式两份,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各一份。
附件 7-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二)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分部分项工程: |
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
接受交底人签字: |
监督人签字: |
注:交底人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接受交底人为作业人员,监督人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交底一式两份,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各一份。
附件 8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危大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巡视检查情况: | |||
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 |||
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用于现场监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的专项巡视检查。 2、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
附件 9-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
工程名称:
事由 | ||||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的施工,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组织验收,请派人参加。 □ 基坑工程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暗挖工程 □ 拆除工程 □ 其它:
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 施工项目经理部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 |||
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
附件 9-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 时间:
分部分项工程: | |||
验收部位: | |||
1. 验收内容:
2. 方案审批程序(人员资格、签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各项控制指标是否在方案所明确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检查验收结论:
□通过 □不通过 | |||
验收签字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
其他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此表格和各类专项验收表格一并使用。
附件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条件 1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 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条件 1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 |||
条件 15 |
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有严重缺项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 条件 1 | 施工单位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签字 |
满足条件 1 至条件 8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条件 2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
条件 3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交底上签字 |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条件 4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 | ||
条件 5 |
未在危大工程施工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条件 6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进行监督 | ||
条件 7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督记录或记录不全缺漏较多 | |||
条件 8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督记录造假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 | 条件 1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满足条件 1,并满足条件 2 至条件 7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 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 | |
条件 2 | 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参加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 | |||
条件 4 |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少于 5 人 |
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
条件 5 |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的 |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
条件 6 |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未参加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 |||
条件 7 | 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由他人代签字 | |||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 条件 1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和条件 2,并满足条件 3 至条件 5 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 |
条件 2 |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 |||
条件 4 |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 |||
条件 5 |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经专家组长同意 | |||
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条件 1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和条件 2,并满足条件 3 至条件 5 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
条件 2 |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 |||
条件 4 |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 |||
条件 5 |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和条件 2,并满足条件 3 至条件 7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 |
条件 2 |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 |
条件 3 | 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
条件 4 | 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
条件 5 | 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
条件 6 |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变更 | |||
条件 7 | 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 |||
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擅自修改内容的部分) |
同时满足条件 1 至条件 3,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擅自 ; 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
条件 2 | 施工单位对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 |||
条件 3 | 专项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内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 (2)主要施工机具、设备;(3)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且未按规定变更;(5)其他擅自修改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内容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条件 1 | 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或不在现场且无相关请假手续 |
满足条件1 至条件 10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条件 2 | 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中无危大工程现场履职记录,或带班记录造假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接收到限期整改书面指令要求后,拒绝采取整改措施 | |||
条件 4 | 施工单位接收到限期整改书面指令要求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条件 5 | 危大工程施工监测未按规定实施(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仪器设备) | ||
条件 6 | 危大工程施工监测无实施记录或记录不全 | |||
条件 7 | 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实施记录造假 | |||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条件 8 |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条件 9 |
无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 | |
条件 10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单独建档,档案资料造假 |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满足条件 1,并满足条件 2 至条件 4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 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条件 2 | 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但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 | |||
条件 3 |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已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已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签字,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已审查签字但未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 |||
条件 4 | 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施工单位已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已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签字盖章 |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
条件 1 |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无法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和条件 2,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 |
条件 2 |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 |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停工的 | 条件 1 | 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 满足条件 1,并满足条件 2 和条件 3 的一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停工”。 | |
条件 2 | 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 | |||
条件 3 |
监理单位发现,且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但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条件 1 | 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 无法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至条件 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 | |
条件 2 |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 |
报告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采取整改措施 | 整改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条件 4 |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 |||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条件 1 | 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 | 同时满足条件 1 至条件 4,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条件 2 | 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暂停施工 | |||
条件 4 | 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 | |||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满足条件 1,并满足条件 2 至条件 4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 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条件 2 | 监理单位未对应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
条件 3 |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和签字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 |||
条件 4 | 监理实施细则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满足条件 1,并满足条件 2 至条件 4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 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
条件 2 |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填写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 |||
条件 3 | 专项巡视检查频率不符合监理实施细则或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 | |||
条件 4 | 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无巡视人员签字 | |||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条件 1 |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
同时满足条件 1 和条件 2,并满足条件 3 至条件 6 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
条件 2 | 危大工程按照规定需要验收 | |||
条件 3 |
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未参与组织 | |||
条件 4 | 施工单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组织 |
条件 5 | 参与验收的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 | |||
条件 6 | 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确认 |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条件 1 |
监理单位无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提供齐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满足条件 1 或条件 2 的一项, 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
条件 2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单独建档,档案资料造假 |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下一条:没有了 |
返回列表 |